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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肖某某强奸案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初中文化,农民。于2020年4月30日被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肖某犯强奸罪,7月28日提起公诉。检察官出庭进行了公诉,肖某某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步行至村中,意图到滕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肖某某翻墙误入隔壁滕某儿子赵某2某家中后,在厨房脱掉外裤进入赵某2某、田某卧室抚摸赵某2某大腿。赵某2某惊醒后将肖某某控制住,田某电话联系滕某到场后滕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肖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欲到滕某家中实施强奸,后因误入滕某之子赵某2某家中,被赵某2某制服而未能得逞,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肖某某意图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之行为系,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二年。
肖某某对指控的相关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肖某某意欲强奸滕某而误入赵某2某、田某夫妻住宅后被控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的判决如下:
肖某某的强奸罪名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