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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王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判决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2012年初,王某(已判刑)得知国家发改委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有中央预算投资,遂与聚鑫锰业总经理周某1(已判刑)商议编造虚假资料为聚鑫锰业申报项目骗取国家资金。因聚鑫锰业的注册资金、业绩、规模、信用等均不符合选项条件,故二人商定由王某找人进行“技术包装”,虚构了总投资为9632.11万元的《年处理20万吨含锰铅尾矿富产2.7万吨电解金属锰和3.6万吨铁精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聚鑫锰业二期工程进行申报。在已经超过了申报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周某1、王某找到时任临武县发改局局长的被告人周继瑜,提出将聚鑫锰业公司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报上去,申报材料以后再补。


为了响应争资立项的号召,周继瑜同意并安排时任副局长的被告人夏用清负责办理聚鑫锰业的申报工作。夏用清接到指示后,在未审核聚鑫锰业的请示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直接按请示报告的内容拟写了请示,该请示由周继瑜签发。随后,夏用清将以临武县发改局的名义出具的同一文号、落款为同一时间、上报单位分别为郴州市发改委、省发改委两份请示交由周某1、王某自行向郴州市发改委和湖南省发改委进行申报。
郴州市发改委以超过申报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后,周某1、王某便想办法直接上报到了湖南省发改委。挤进申报目录后,周某1、王某在未提交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又到临武县发改局补办了“临发改〔2012〕1008号”备案文件及“临发改〔2012〕1007号”节能批复文件。随后王某与周某1将伪造的整套虚假资料送交湖南省发改委进行了评审并获通过。2012年8月9日,聚鑫锰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湖南省发改委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并获通过。
2013年8月6日,财政部下拨了96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到临武县财政局。周在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批过程中,被告人周继瑜在未核实拨款事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经手审批同意拨付其中三笔共计600万元专项资金。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在未核实工程进度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仅凭拨款申请表即经手签署了拟同意拨付其中三笔共计700万元专项资金,事后又未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临武县财政局长在未核实也未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工程进度是否真实、是否专款专用的情况下,仅凭拨款申请表即经手审批同意拨付四笔共计800万元专项资金。
被告人周继瑜、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夏用清于2016年9月7日向办案机关投案。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撤销原刑事判决;上诉人周继瑜、夏用清、刘某某、王某某无罪。
临武县发改局的申请与周某1等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之间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上诉人周继瑜、夏用清以为临武聚鑫锰业公司的申报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已经超过申报时间且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仍决定书面向郴州市和湖南省发改委申请将该项目列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将该请示报告交给周某1,在项目列入郴州市的申报目录后,又为临武聚鑫锰业公司补办了备案文件及节能批复文件。申请人对项目备案中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对周某1等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事并不知情,两人主观上是为了支持企业争资立项,没有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不是滥用职权。且临武县发改局出具的申请,郴州市发改委没有受理。上诉人周继瑜与夏用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继瑜、夏用清的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