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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无罪判决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7日

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卢某1原均系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官美厦公园南路东五巷2号汉雅家具厂员工。2018年3月12日8时20分许,夏某某和卢某1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卢某1先动手掐夏某某脖子,双方继而发生扭打,后被劝开。夏某某向厂房外走去,约两分钟后,卢某1又从厂房内冲出来朝夏某某后背打了一拳,夏某某即在地上捡起一块木板砸向卢某1,误伤劝架的员工万某(轻微伤)。紧接着,夏某某和卢某再次扭打在一起,后再次被劝开。之后,双方均坐在一旁地上休息,约十分钟后卢某1倒地身亡。案发后,群众报案。民警于当日10时许在案发现场将夏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卢某1符合在自身存在严重心脏疾病的基础上,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


法医鉴定:卢某是在患有严重心脏疾病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猝死。
证人罗某(工厂员工)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12日8时许,他和卢某1在汉雅家具厂4楼车间等邹某找叉车,后听到经理夏某某和卢某1争吵。突然卢某1向夏某某冲去,掐着夏某某的脖子,夏某某反抗,用拳头打卢某1,结果二人打在一起,相互用拳头打来打去。他们拉开二人,二人停下来后还在吵。当夏某某往外走时,卢某1又冲过去,打了一拳夏某某,夏某某就捡了一块木板向卢某1打去,打到了电工的头部。两人又打进去了通道里面,相互拉着打斗,后来二人就倒在了地上。再次被拉开后,夏某某扭伤脚在一边坐着,卢某1靠在另一边后倒在地上,后医生过来检查,说卢已经死亡。他不清楚卢某1是否有疾病,卢没有明显的伤势。


卢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被告人夏某导致,夏某也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的疾病和行为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夏某某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案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办案机关依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违背上述原则和法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夏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