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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谢某某魏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2009年7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平台;由区经贸委(后更名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引进一家民营担保公司,由区经贸委、科技局代表区政府参与该担保公司运作,区经贸委加强对该担保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对该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区经信局作为洪山区辖区内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监管的职责。
   2010年5月至2016年2月,上诉人谢某某在担任区经信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期间,负责该局的党委和局务的全面工作,主管党务、人事、编制、重点项目等工作。2011年7月,在该局下属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某1辞职后,谢某某仅任命上诉人魏某某担任该中心主任,未委派新的董事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忽视对洪山天诚公司的业务管理。同时,上诉人魏某某从2011年10月开始兼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以来,由于没有被任命为洪山天诚公司董事,无法以董事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此期间,谢某某、魏某某接受洪山天诚公司的邀请,参与考察,并由该公司支付了考察期间的游玩费用。
   2013年9月,区国资办批复洪山天诚公司股权划转,同意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所持有洪山天诚公司10%(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上诉人谢某某未妥善做好上述股权划转工作,致使洪山天诚公司股权没有变更,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继续承担洪山天诚公司管理职责。
   之后,在洪山天诚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审计缺失的情况下,上诉人谢某某未认真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洪山天诚公司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超出营业范围,违规为某些公司非法吸收的存贷款进行担保,未能做好洪山天诚公司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进而造成洪山天诚公司停业并对前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致使区政府投资的1000万元国有资产未能收回。
   被告人谢某某、魏某某失守岗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重大,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严重。谢某某、魏某某犯罪后主动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系多因一果,故谢某某、魏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魏某某系洪山区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虽然负有对辖区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的行政职责,但该监管只是外部宏观监管;由于洪山区经信局未任命其担任洪山天诚公司的董事,其无法以董事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内部监管;区经信局未明文要求魏某某以股东身份参与洪山天诚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客观上洪山天诚公司亦从未通知魏某某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洪山天诚公司非国有股东擅自对外违法担保,有意避开洪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监管,魏某某并不知情;洪山天诚公司非国有股东违法为其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魏某某与该损失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魏某某不构成犯罪。
   2.维持对上诉人谢某某的定罪及量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