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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王开明等人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2012年初,王某(已判刑)得知国家发改委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有中央预算投资,遂与聚鑫锰业总经理周某1(已判刑)商议编造虚假资料为聚鑫锰业申报项目骗取国家资金。因聚鑫锰业的注册资金、业绩、规模、信用等均不符合选项条件,故二人商定由王某找人进行“技术包装”,虚构了总投资为9632.11万元的《年处理20万吨含锰铅尾矿富产2.7万吨电解金属锰和3.6万吨铁精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聚鑫锰业二期工程进行申报。在已经超过了申报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周某1、王某找到时任临武县发改局局长的被告人周继瑜,提出将聚鑫锰业公司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报上去,申报材料以后再补。为了响应争资立项的号召,周继瑜同意并安排时任副局长的被告人夏用清负责办理聚鑫锰业的申报工作。夏用清接到指示后,在未审核聚鑫锰业的请示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直接按请示报告的内容拟写了临发改[2012]71号《关于将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处理20万吨含锰铅尾矿富产2.7万吨电解金属锰和3.6万吨铁精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请示》,该请示由周继瑜签发。
    随后,夏用清将以临武县发改局的名义出具的同一文号、落款为同一时间、上报单位分别为郴州市发改委、省发改委两份请示交由周某1、王某自行向郴州市发改委和湖南省发改委进行申报。郴州市发改委以超过申报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后,周某1、王某便想办法直接上报到了湖南省发改委。挤进申报目录后,周某1、王某在未提交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又到临武县发改局补办了“临发改〔2012〕1008号”备案文件及“临发改〔2012〕1007号”节能批复文件。随后王某与周某1将伪造的整套虚假资料送交湖南省发改委进行了评审并获通过。2012年8月9日,聚鑫锰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湖南省发改委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并获通过。13年8月,财政部下拨960万元专项补助。周在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批过程中,被告人周继瑜在未核实拨款事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经手审批同意拨付其中三笔共计600万元专项资金。被告人刘海斌身为财政局经建股股长在未核实工程进度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仅凭拨款申请表即经手签署了拟同意拨付其中三笔共计700万元,后未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被告人王开明身为临武县财政局长在未核实也未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工程进度是否真实、是否专款专用的情况下,仅凭拨款申请表即经手审批同意拨付四笔共计800万元专项资金。被告人周继瑜、王开明于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海斌、夏用清于2016年9月7日向办案机关投案。 
    上诉人周继瑜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帮聚鑫锰业出具申请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周继瑜是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2、周继瑜与夏用清没有共同的犯意,不是共同犯罪,周继瑜更不是主犯;3、周继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人夏用清及其辩护人提出,2012年争资立项工作不属于夏用清的分管工作,夏用清只是在领导安排下代为为涉案项目文件拟稿,夏用清没有任何公权利可以滥用,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刘海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海斌依法、依规办事,履行职务,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王开明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监管不是县级财政部门职责,王开明没有资金监管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