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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毛聚星、李秋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2019年10月,被告人毛某星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寻找精准客户的广告,便产生了以此牟利的想法,毛某星遂联系“甲方”,甲方要求其需冒充知名证券公司客服诱骗“客户”进入指定的“股票交流群”后由甲方实施诈骗,并由甲方提供话术、按照微信群内有效客户数支付费用。2019年11月,毛某星便在利川市公园街83号以“聚鼎商贸责任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的名义招聘了被告人李秋月、周立、张劲松、徐浩、谢浩、马涛、陈川、汪涛,由毛某星提供话术、客户电话号码等,由张劲松等人通过电话号码添加他人微信并按照固定的话术将“客户”诱骗进甲方指定的微信群。2020年4月开始,毛某星为了加大拉客户进群的成功机率,遂要求业务员先使用固定话术冒充知名证券公司或数字币客服给客户打电话,然后再添加客户微信,并经筛选将符合要求的客户拉入指定的微信群。毛某星作为老板,负责从网上购买电话卡、微信号码、招聘员工,提供客户资料、股票交流群、话术,联系“甲方”,按照业绩发放工资。毛某星任命周立、李秋月为管理人员,负责记录考勤,发放客户资料、话术、分发手机卡。郭某2(另案处理)负责统计有效客户数量和信息、统计业务员考勤、制作工资表等。马涛、张劲松、谢浩、徐浩、陈川、汪涛、被告人龚福田、被告人冉宸滔、被告人董姚、肖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向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负责冒充华泰、海通等知名证券公司或数字币客服使用固定话术给客户打电话,然后再添加客户微信,并经筛选将符合要求的客户诱骗进甲方指定的微信群。


1毛某星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毛某星系与“甲方”事前共谋以推荐股票或数字币的方式将客户诱骗进微信群实施诈骗,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至于被害人是否是将财产直接处置或者交给毛某星,不影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本案被告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毛某星等人以及所谓的“聚鼎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与知名的证券公司、数字币网络相关公司并无业务联系及商业合作,但本案被告人是通过冒充知名证券公司、数字币网络的客服添加他人微信或者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三是本案被害人是基于相信毛某星、李秋月等人是知名证券公司、数字币网络的客服,并陷入错误认识,导致其在进群后继续被毛某星等人的其他同案犯所骗,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2.毛某星等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帮助他人犯罪。毛某星等人添加他人微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后,还会实施筛选行为,筛选条件为如“公、检、法、律师、军人身份的人不进群”等条件,之后再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诱骗进指定的微信群,交由其他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实施后续的诈骗行为。这与单纯的发送赌博、诈骗类广告、代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行为不同。
3毛某星等人与其他未到案的同案犯并非是上下游的犯罪关系,是共同犯罪的关系。
本案中,毛某星等人的分工是将被害人诱骗进群,后续的诈骗行为由未到案的其他同案犯实施,在整个犯罪中,毛某星等人只是与其他同案犯存在具体的分工不同而已,并非是上下游的犯罪关系。本案中,虽然有部分同案犯未到案,但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