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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在北京某制药厂偷税案件中,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非常具有代表性。
   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在其他负责人授意下在生产和出售药品时不入账而偷逃税款,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辩称其在这一具体事项上并非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客观方面的控制和决定,因此不构成相应犯罪。
   法院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确定该自然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是指在单位中行使实际管权的人员;二是对犯罪的行为负有主管的责任。缺一不可。
   基于不同单位的职权分工状况,法定代表人即使享有对单位的一定控制,也未必在单位犯罪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或使用其权力,此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到本案,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犯罪中进行过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的具体行为,整体活动的授意来自单位的其他领导,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无罪。这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中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总的来说,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原单位中的工作等分配并无直接关系,还是应当结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分析自然人在犯罪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再以此为依据确定刑罚。
   所以说,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也如此。如果在案件中单位日常的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或并没有参与决策,他们就不应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