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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贪污受贿 ,律师带你走近廉洁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贪污受贿,  律师带你走近廉洁
沈某,中共党员,原系广东某市某镇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国土、城建规划工作,并受东山镇党委、镇政府委派挂点东山镇龙池村委会,负责协助该村委会工作。2007年11月,商人钱某想投资经营,请姚某租赁经营场所。姚某通过陈某1找到到村民小组办公楼(共八层,简称“八楼”),但是该楼已被村民唐某1承租,且租赁合同规定不允许转租。姚某、陈某1多次找唐某1和东山圩村民小组商量转租,均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姚某等人找到镇党委书记陈某2,想到沈智是村委会挂点领导,陈某2便安排沈智出面解决“八楼”的转租事请。陈某1为促成此事,同意给沈智2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2008年1月,何某、陈某3、唐某2、王某等先后在关于转租“八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表示同意。沈智在东山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后来,钱某妻子刘某在2008年1月将48.76万元汇入姚某账户。第二天,姚某从刘某汇款中取出48.6万元中拿出20万元,与陈某1送给应约前来的沈智。沈智最后沈智实际得款13.2万元。2009年12月,沈智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全部赃款。 
 

 律师认为,被告人沈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镇党委副书记进行指导、协助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房屋转租方面的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据沈智受贿的数额,应判刑十年。因为沈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所有罪行,并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刑。
判决书:被告人沈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本案发生到现在,法律已有较大改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对沈智实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两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