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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奸、猥亵、性侵到底是什么区别?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2日

强奸、猥亵、性侵到底是什么区别?
2017年8月,南京南站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根据“女童保护”组织的数据,近年来年中国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不断呈几倍数增加。在讨论这起令人不忍的案件时,我们不免发出疑问 “性侵、猥亵、强奸到底是什么区别?”
“性侵犯”泛指一切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包括强制性交,也包含非礼、性虐、露体等。“猥亵”和“强奸”包含在“性侵犯”当中,“性侵犯”过程还可能伴随“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强奸过程中可能伴随强吻、强制抚摸敏感部位等猥亵行为。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吸收犯的关系而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处断原则上是重罪吸收轻罪,主行为吸收伴随行为,一般应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教师: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先后奸淫、猥亵26名4至11周岁的幼女。因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已被执行死刑。另一起被判死刑的案例中,鲍某某凭借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并将其中6人奸淫次数10次之多。
国家工作人员:2011年至2012年,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以金钱利诱一些手段,唆使他人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一年短短时间里强奸未成年的女性10人,一共14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1人,已被判决执行死刑。
家庭成员: 2013年,邵某猥亵和强奸了此时还不足10岁的亲生女儿,判刑十一年,并撤销了他和其妻子的法定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