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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放火罪致人死亡量刑较重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案例:一、2017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进入北京市西城区四胜胡同10号院,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院内易燃物品后离开,院内住户发现后将火扑灭。张某离开四胜胡同后,行至北京市西城区九湾胡同10号院东墙东侧一自建车棚前,持打火机将车棚上的易燃物品点燃后离开,附近住户发现后将火扑灭。张某随后行至九湾胡同10号院,又持打火机点燃院内东北角架子上的杂物堆后离开。该处火势蔓延,虽经消防救援,仍致使九湾胡同10号院北侧一房屋被烧毁,住户李某12(男,殁年70岁)死亡,李某12(女,时年71岁)受伤,另有多处房屋受损。2017年1月29日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西城区铺陈市胡同61号将张某抓获。经勘查,九湾胡同10号院居民火灾系明火引发。经鉴定,李某12符合生前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气体,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某12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北京市西城区九湾胡同10号北房的房屋损失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9296元。


被告人张某的放火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2、李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46236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住宿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在外租房费用人民币10800元,相关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7036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2造成就医费用损失人民币5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法律量刑释明:上诉人张某在深夜点燃多处居民聚集区附近的易燃物品,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房屋、财物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放火罪予以并罚。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放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所犯放火罪予以从轻处罚。张某认罪悔罪态度深刻,其亲属代为赔偿,取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故对张某的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方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