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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投放危险物质应当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作者:程智华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案例:2001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牛某用自购的“秋鼠死”灭鼠药拌玉米做毒饵,投放在其承包的盐池县青山乡路红庄林地边的草原上,致使在该草原上放牧的刘某某等10家羊被毒死17只,路某等4家羊被毒死15只,价值6910元。
    法律责任释明:原审认定原审上诉人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证据是牛某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缺乏能够直接将牛某的投毒行为和涉案羊只死亡结果联系起来的客观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再审中调取并确认的公安局《委托鉴定登记表》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证据证实,盐池县公安局提取并送检的四样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成分,即牛某投放在林地及草原边上的玉米粒不能证实具有毒性,不能认定死亡羊只与牛某投放玉米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