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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收到房屋征收决定该怎么办?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以案说法:收到房屋征收决定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5年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房屋所在地开始了房屋征收行为,由于征收方给予的补偿很低,不能维持袁先生等10户的正常生活,与征收方协商了很久,仍是没有解决他们的问题。于是,袁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开庭审理,确认《某高速公路某城区连接线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确认了该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使得袁先生等10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增加了30多万,也维护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疑:
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袁先生等10户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该房屋征收行为的相关文件,来确定该房屋征收行为的不法性。
我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高速公路接线口公路改建工程立项批复》的具体内容,袁先生等10户位于某市某乡的合法房屋在该立项批复文件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该违法立项批复文件存在非法剥夺袁先生等10户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及该立项批复文件已过有效期等违法行为,因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我们向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某高速公路接线口公路改建工程立项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了袁先生等10户的复议申请后,却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该批复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且袁先生等10户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复议申请
于是,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被告袁先生等10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其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该批复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且袁先生等10户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袁先生等10户的合法复议申请。实际上,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并非为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并且在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举证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与袁先生等10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就违法的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明显错误的。
其次,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为袁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高速公路某城区连接线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袁先生的房屋就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之内,可是市人民政府从未在袁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将该房屋征收决定进行过任何公告公示,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市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12条的规定。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文件。最终,坚持努力和袁先生等10的完美配合下,袁先生等10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确认了该房屋征收行为违法;维护了袁先生等10的合法权益,使得袁先生等10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增加了30多万,也赢得了革命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本案中主要存在的就是程序违法,无论是立项批复还是房屋征收决定,都没有履行程序性事项,违反了程序法,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还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往往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都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上述权利,甚至有些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享用上述权利。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出现上述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

律师资料

沈玉潮律师
电话:186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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