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征收方小心机(二)——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
作者:沈玉潮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征收方小心机(二)——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也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那么就牵扯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事项。那么,真的是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吗?事实上这又是被征收人的一种心理误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是需要有补偿方式的内容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则其中会包含置换房屋的面积、区位、户型、朝向、楼层等具体内容,以及差价结算的方式和金额。
征收方小心机(二)——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
也就是说,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择是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经过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后确定的。而且,产权置换房屋的质量是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质量是有关的,同早选、晚选无关。实践中,征收方在宣传中经常强调“晚了好房就都被选没了”这样的说辞,很多被征收人尤其是一些年纪略偏大的朋友往往信以为真,草草搬迁,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征收方小心机(二)——早搬迁,能早选房、选好房

律师资料

沈玉潮律师
电话:18618386…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