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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适用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0日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犯贪污、受贿罪的,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终身监禁,是指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前提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并不必然判处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三种后果: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可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在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过轻的情况下,即可以适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看待。从刑事辩护策略的角度,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一、避免原本就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被错误决定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二、如果被告人符合死刑适用条件,但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空间又非常小(即过轻)时,为避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量刑建议,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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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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