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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莆田离婚纠纷一审代理词
作者:徐莉莉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8日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活动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首先,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予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本案原告多次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原告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原告诉求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在本案之中,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起就开始两地分居,原告在安微省务工,被告在上海务工,至今分居长达近八年多的时间,期间没有任何沟通交流,以致矛盾不可调和。而且,原告于2013年5月份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此后双方仍旧无任何往来,被告没有任何行动挽回本已出现危机重重的婚姻。此次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更加说明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更不能使原告回心转意,这样的夫妻关系是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的表现。若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原被告的婚姻,不仅使得双方更加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原被告事实上的分居,也不能使原告回到继续充当妻子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2.其次,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系由双方父母包办婚姻,婚前缺泛相互了解,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亦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因为双方一些生理上的原因,婚后无法生育子女,以致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第三,从离婚原因看:
(一)原、被告自登记结婚之后,因为性格上的差异,双方之间无法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
(二)原被告至今未能生育子女,且生育问题毫无回转挽救余地,以致被告及被告家人对原告长期心存芥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极其看重香火传承的情况下,原告备受精神煎熬,长期处于痛苦之中。在这样一个环境之下,原告自己也无法坦然面对,更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在被告家中生活,以致原被告早在2006年就两地分居,形同陌路。
(三)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离婚,甚至于2013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更多关心的不是双方的婚姻是否可以挽回,而是关心当初结婚之时支付的聘金应当退还,更加印证原被告感情破裂。
此外,最主要的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难以调和的,原告心意已决,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二、养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虽然系原告养子,但是原告因为自己没有生育,一直视如己出,且徐骏晖一直由原告看管、照料,与原告感情深厚,特别是养子现在就读中专,学费、生活费几乎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也愿意继续承担养子的各项生活学习费用。由此可见,养子由原告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孩子更有利。此外,原告不需要被告支付任何费用。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养子判由原告抚养,让原告从身心痛苦的深渊解脱出来,让原告开启新的生活,追求新的幸福。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