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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注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5日
    49日,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国家将对套路贷行为进行更为严厉、更为精准的打击。
    套路贷造成借款人巨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的案件近年来时有报道,因此让人谈之色变,避之不及。现实中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套路贷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伪造资金流水或通过转单平账等手段虚构大额借款金额,通过恐吓乃至制造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大量资产。套路贷正是一头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
    套路贷的惯常“套路”
    1.套路贷最典型的套路便是砍头息,即提前从本金中扣取借款利息,隐瞒高额的借款成本,造成借款金额或成本虚高。这些砍头息往往以“行规”之名通过“手续费”、“质保金”等形式向借款人索取,要么申请借款1000,扣除“手续费”、“质保金”后实际到手700。要么申请借款800,合同上直接显示1200,借款人往往到了还款日才发现问题。
    2.套路贷犯罪分子为了方便事后通过虚假诉讼索债,往往还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这样一来,借款人即便发现了债务虚高的问题,也很难在法庭上进行辩驳。
    3.套路贷往往隐藏着惊人的“罚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罚息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年化24%,然而套路贷的罚息却远大于此,往往数星期之内罚息便能超过本金。而罚息的规定只隐藏在复杂的合同条款之中,任何产品宣传中都不会向借款人进行认真说明,而借款人一旦逾期,那么罚息便会迅速累积,使借款人难以承受。一旦如此,套路贷犯罪分子便会“劝说”或威胁借款人卖房卖车用以还款。
    4.套路贷往往设置违约陷阱或制造还款障碍,故意“套路”借款人违约。比如套路贷合同中往往将还款期限精确到小时(如将还款期限设定为某日中午12时,超过12时便算作逾期),而到了还款时限时故意不接受还款或让平台“网络障碍”,让借款人“一不小心”就逾期,进而收取高额的罚息。
    5.套路贷往往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套路”借款人。比如平台鼓动那些逾期的借款人找“别的平台”借款用来“以贷养贷”,殊不知很多马甲平台的背后正是同一个老板,借款人拆东补西,债务越滚越大,却在平台的套路中越陷越深,无法自拔,最后家破人亡的也不在少数。
    这些套路往往被套路贷犯罪分子联合使用,整套“套路”下来,借款人防不胜防。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套路贷常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合法民间借贷自居,蒙骗广大借款人。然而套路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天壤之别。
    最近,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将大大有助于广大群众和司法人员对“套路贷”进行判断,厘清“套路贷”与真正的“民间借贷”。
    根据《意见》规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最大实质区别在于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合法收益仅是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化利息最高不得超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且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表示无利息。而套路贷却并非为了正常借贷产生的利息收益,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合法财产,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使借款人背负高额的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借款人往往实际到手金额寥寥,而最后付出了几倍乃至上百倍的代价,这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最显著的区别。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相比,往往还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基于借贷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欺骗乃至诈骗的成分,而套路贷则不然,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处心积虑的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民间借贷相比,套路贷往往具有强制性讨债手段。这里的强制性手段有可能是暴力手段,也可能是“软暴力”手段,甚至是通过诉讼、公证等手段进行讨债。软硬兼施强制借款人还款。当然,民间借贷中也不乏有部分通过暴力方式索债的行为,比如“索债型非法拘禁”等,但与套路贷相比,套路贷的强制性讨债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套路贷是一头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比起现金贷等更具有嗜血的本性。在此,还是提醒各位有资金周转需求的朋友,应该通过各类正规渠道进行融资,或者与熟人进行民间借贷。签订借款协议时,请一定要仔细查看协议内容,详细询问并计算借款成本,一定要在规划好还款方案和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借贷,切勿为了一时便利,造成更大的损失。切记“融资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旦套路贷,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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