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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案例分析之口头遗嘱的效力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对于口头遗嘱,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在事后回忆补记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且记录上共同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
举个例子,张某突发心脏病来不及救助,于是让同事李某陈某见证张某口述了遗嘱的内容,具体内容表明,张某死后自己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财产儿子和女儿平分,还好救护车及时赶到。将张某救火脱离了险境,张某恢复后继续上班,五个月后,张某再次突发心脏病死亡,张某只有儿子和女儿两个亲人,除了之前的口授遗嘱,没有定力其他的遗嘱。

那么,此时张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呢?首先要明确一点,订立口头遗嘱之后,如果危机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但是没有定力的,那么遗嘱人死亡时,他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所有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房屋和其他财产都由儿子和女儿平分。
这里要补充一点,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法律作了以下规定,不是所有的人员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另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