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什么是情势变更?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且在合同因为被清查而消灭之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遇见的变动。且该变动比较异常,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会导致显示公平的后果,那么,此时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举个例子,2010年10月,张某和李某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将自己开发的某一商品房出卖给李某,价款为400万元。首付为20%,剩余贷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在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订立之后,李某支付首付款之前。国家出台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首付比例被确定为50%,因此房屋的首付比例应当提升,但是因为李某此时不能筹集到50%的首付款,因此李某一直没有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张某则一直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2011年4月,李某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此时成立情势变更,判决解除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成立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第一,要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变动,且该情势变动是应当是异常的。比如导致了合同对价关系严重失去平衡,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第二,情势变更应当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且合同因为清偿而消灭之前。第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第四,情势变更是被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第五,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的话,会明显不公平,也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比如,张某为了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于是报名了李某的培训,李某组织的培训课程开始不久之后,因为李某资金链断裂,一直拖欠教师的工资,导致教师集体罢课,学员不能正常上课。在这个案例中,形式变动是可以归责于李某的,因此不成立情势变更。
李某此时不可以沿用情势变更,诉请解除与张某的培训合同,此时应当按违约处理。即李某对于张某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