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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风险负担的时间因素(一)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1日

所谓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时间因素是指: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写在买卖合同因为清偿而销毁之前。如果该买卖合同是无效,不成立或者是未生效的,那么买方并不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买卖标的物如果因为意外毁损,灭失的,便不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而是属于其他风险的问题。

举个例子,张某将自己的一只牛出卖给李某试用,约定李某向张某支付价款4000元,试用期为两个月。张某将自己的牛交付给李某,半个月后,在李某认可该牛之前,该牛因为雨天遭受雷击而死亡。

该案例中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第一,张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因为只有在李某认可该牛的价值之后,双方的买卖合同才生效,因此,李某对张某不负担价金支付的义务。试用中的牛意外出现毁损灭失时,不存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牛确实是因为意外毁损灭失了,那么此时有一个该牛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的理论,一般是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所有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我国民法也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那么商品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卖家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