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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城中村房屋拆迁,该怎么补偿?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7日
对于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我们可以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意思就是说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城市房屋补偿去争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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