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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0日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履行了35万元的供货义务,b公司已付货款25万元,尚欠货款10万元。另,房某、蒋某和某为b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b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判定结果:
上海市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判决:一、b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某、蒋某和王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某、王某提出上诉。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a公司按约供货后,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