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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虚构质押材料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1996年,工贸公司向银行质押贷款1亿余元,实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后来经过鉴定,公司提供的质押性质的存单虽名义上是电子公司开具,但公章、人名章均不是真的印章盖印的,所以电子公司可以以存单虚假为由拒绝来承担相应责任。三年后,工贸公司因审核问题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作为投资公司未对其组织清算,而宣称的3000万注册资金实则仅1400万余元。2001年,银行依借款保证合同起诉投资公司、实业公司、电子公司追索债权。公司认为借款保证合同存在民事欺诈嫌疑应视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公司质押的存单并没不存在实际的存款关系,且人名章并非加盖的真实印章,故应认定为虚假存单。以该虚假存单设定的质押关系应为无效。无效存单出具方电子公司和接受方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②公司取得贷款的,用虚假存单虚开开户证明和承诺书,以此欺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欺诈。公司欺诈行为导致银行的损失,公司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保证人实业公司应依约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工贸公司出资单位投资公司因未对工贸公司注册资金实际足额出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工贸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资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贸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还应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并以清理财产偿还工贸公司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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