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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不当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11年,某演艺公司和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演艺公司负责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相关的制作费用为10万元。在演出完成部分后,演艺公司以文化公司拖欠费用为由罢演并致诉。
   法院认为:①演艺公司完成首演及7场社区演出,文化公司对此从未提出任何的异议,可以认为文化公司已经认可整出剧目,同理可认为认可剧目中舞美、道具、音乐制作及剧目排练,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文化公司应支付剩余制作费。②演艺公司以文化公司没有履行先付款的义务为理由进行了抗辩,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广大观看演出观众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演艺公司在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并不妥当,所以对演艺公司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诉求不予支持。③双方均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调整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鉴于已支付大部分费用,法院以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即10%予以确定。认为演艺公司的违约主观过错比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法院按照未履行的演出费为基数,按比例—30%予以确认。判决协议解除,文化公司支付制作费3万元和产生的违约金3000元,演艺公司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2400元。
   虽符合构成要件,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利益、扩大双方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认定抗辩权行使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