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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疫情物资交易纠纷合同主体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新冠疫情爆发后,短期内涉疫情物资需求激增,大量民商事主体从事此类交易。在国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的情况下,疫情物资供需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疫情物资交易纠纷随之大量产生,由此导致此类案件激增。疫情交易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主体争议问题,成为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和审理难点。
从审判实践看,疫情物资买卖纠纷的主体争议具体存在以下三个类型。
一是交易主体应当认定为“个人”还是“企业”。
二是交易主体应当认定为“单一主体”还是“合伙体”。

三是“零接触”状态如何认定“直接”交易主体。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债法理论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旦合同之债确立,意味着实体上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由此,相关主体涉诉后提出主体抗辩,就成为审理疫情物资交易纠纷类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
如何准确合理认定疫情交易的主体,笔者认为,要在充分认识疫情物资交易自身特点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关于主体认定事实的查明。认定合同主体首先应查明交易过程。
其次,关于主体认定的分析依据。查清事实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服务。

第三,关于涉诉主体的适度“限制”与“扩张”。疫情物资交易本身具有较大“偶发性”。此类案件中,多数买受人均提出质量抗辩,此时,笔者认为不应抛开交易的具体背景对其“过度保护”
在认可上述结论的前提下,应当从涉案主体的角度,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限缩,具体理由为:法律是对既有秩序的维护,民事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救济,而不是惩罚,而任何司法救济都有司法成本外部性的问题存在,如果允许对交易主体的过度扩张,将导致大量诉讼甚至连环诉讼。
遵循上述思路,非有充足依据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企业或者个人交易,而非企业和个人共同交易,一般应认定单一主体交易,而非合伙体共同交易,一般应认定直接交易,而非连环交易。与此同时,为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可以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申请交易参与人作为证人出庭佐证,追加交易参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方式,尽量在一个案件中通过上述“限制”与“扩张”方式,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精准把握疫情物资交易主体,即减少诉累,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综上,交易主体认定作为涉疫情交易纠纷的首要问题,应当根据此类纠纷产生的背景,运用恰当的事实查明方法,适度扩张“证人”“第三人”的参与度,进而有效限缩交易主体,正确运用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方法,准确识别认定交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