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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不免除保证人责任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93年4月,A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A公司将依照合约将五千万元委托给某信托公司作为放贷收息。同月,信托公司和房产公司签署了委托合同,实际发放贷款为三百九十万余元,18%的利息每月,保证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因房产公司逾期未偿,某信托公司起诉材料公司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所签合同,虽名义上是委托贷款但是实际上则是信托贷款合同,除此之外该合同的订立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除利率违反规定外,其他条款均合理合法。②材料公司在该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出示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表明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且为某信托公司所接受,故担保合同亦应有效。③当房产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时,若经过某信托公司的催款,材料公司仍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代偿的,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某信托公司有权要求材料公司履行连带偿还的义务,并有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损失。某信托公司在签约时没有故意欺骗对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与此相反的是,合同中的条款非常明确。无论合同是什么,均未不能改变担保人的责任,亦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判决房产公司尚欠银行借款390万余元本息由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内容虽与合同名称不一致,但未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的,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