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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2012年5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建立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其后,商贸公司将商铺转租给陈某。10月,实业公司与该商贸公司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实业公司据此向陈某发函要求收函后2日内重签租赁合同或退费。因陈某未予理置,实业公司诉请陈某搬离并恢复原状,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商贸公司对外转租系经实业公司同意,且转租期限在租赁期限内,商贸公司与陈某所签转租协议有效。当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陈某的转租协议已经没有办法继续履行下去,实业公司则有权还租赁的房屋。②租赁合同解除后,实业公司并未立即要求陈某搬离,而是要求重签订租赁合同,但是陈某收到函件后没有理会,所以陈某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退出所租赁的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判决陈某搬离并要求恢复原状交付给实业公司,同时支付期间房屋的费用,商贸公司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次承租人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