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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产买卖阴阳合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房地产A公司在某房地产项目中建设50套商品房,因高额融资且市场不理想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停工时项目已投入成本为5000万元,平均每套房100万元。
其中建筑工程承包人B公司垫付了2000万元建筑材料款及工人工资,C银行进行贷款1000万,D为资金出借方,借贷200万元,而另外的资金出借方E和F分别借贷400万元,G等14个购房人预付了14套房子预付款1000万的房款。
A在向E、F借款时,E、F分别提出以房抵债的要求,其中E要求A公司将8套房地产网签至E个人名下,F则要求A公司将8套房产网签至F指定的8个人名下。
房地产项目停工后,A无力支付B的工程款及C的银行贷款以及D的借款,被B、C、D起诉至法院,E与F均未提起诉讼且在法院调查时均拒绝承认与A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进入执行程序后,B、C、D等人发现,其债权难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实现。而G等买房人则因A公司无法按时交房而不能拿到房子。


该案案情复杂,司法实践中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几种主要债权人均在其中,包括正常购房者、建设工程承包人、金融机构债权人以及民间借贷债权人。
但仔细分析案例后可以发现,同样是在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A公司与正常买房人G等人的合同为房地产交易中正常的合同,而与E、F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为利用网签备案作为手段的一种特殊的“以房抵债”合同。而这种特殊的以网签为手段、以抵债为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是该案件的核心问题,该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的分配结果。
关于A公司与民间债权人E、F之间关于一笔借款却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这两份合同我们可以看作为“阴阳合同”,其中阴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阳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法中也没有相对应的条款来界定其内涵。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二手房买卖活动,此前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以偷逃税的问题亦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高度。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其他行业的阴阳合同两份合同之间一般均为同一法律关系,而利用网签进行以房抵债的两份合同则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同的地方在于,这些阴阳合同均利用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漏洞,与相关行业的潜规则息息相关、互为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