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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13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为1213.10万元。
    然而在2013年8月17日,双方又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213.0397万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等。后双方将8月17日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备案。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然而等工程竣工验收后,问题却出现了。 
    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的施工先后订立了两份合同—6月15日合同和8月17日合同,其中8月17日合同系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因此,应以8月17日合同作为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经法院查明,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3079788.52元。对于审计费用,双方约定“审计费用(核减额*5%)部分由原告承担;案涉工程造价审计费用由被告代扣代付,原告承担的审计费用从甲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法院对被告主张扣除审计费用予以支持,确认扣除审计费用为22415元(核减金额448293.10*5%)。 
    关于被告主张扣除1.51%的水电费,因原告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质量保修金,法院认为,8月17日合同约定“5%为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一周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28日竣工,至今已满两年,质量保修金应予返还。 
    所以,被告某置业公司应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应支付总工程款为12859868.71元【13079788.52*(1-1.51%)-22415】,扣除已支付的9825470元,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3034398.71元。 
    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34398.71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