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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转让合同恶意转移债权规避执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借债还钱本应该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些人想方设法逃避法院的执行,转移财产,使判决书沦为白纸。面对恶意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鼓楼法院的法官火眼金睛,让被执行人的“诡计”落空。
    2016年,第三人B公司通过招标成为A公司基站土建电力项目的工程施工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竣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将一次性给B公司付清工程款一百余万元。 
    2019年5月,A公司突然接到姚某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文件载明第三人B公司已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姚某,未付工程款请直接向姚某清偿。但该协议中并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是否系无偿转让?这让A公司对该文件真实性表示质疑。 
    “多次向A公司索要欠款都没有结果。”故姚某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百万元债务。 
    “我丈夫是实际施工人,由于他还要继续和A公司合作其他项目,所以由我来提起诉讼。”姚某称因B公司欠付其丈夫陈某工程款,故B公司将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转 让给了她,并非无偿转让。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真相如何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姚某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偿转让,以及效力问题。 
    根据调查查明,B公司与姚某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其涉及的执行案件已多达100余件,因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终结的执行的案件远远超过本案所涉工程款金额,该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前述分析,原告姚某系无偿受让本案所涉工程款,第三人B公司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原告姚某及第三人B公司对此情况知晓且应当知晓,但二者仍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试图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执行程序,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终鼓楼法院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