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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自行辞去职务后未安排工作,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获支持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斌哥入职大禹公司工作,2003年4月18日,斌哥与大禹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开始,斌哥任职大禹公司下属楚衡公司经理。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斌哥两次申请辞去楚衡公司经理职务,称其工作失误、能力不足等给大禹公司造成困境和损失。2019年7月15日,大禹公司发文同意了斌哥辞去楚衡公司经理的申请,但实际未另行安排斌哥的具体工作,斌哥也未正常出勤。2020年6月16日,斌哥向大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大禹公司自2019年8月开始一直未安排其工作、停发工资为由,决定解除与大禹公司的劳动合同。
   斌哥因经济补偿金等与大禹公司发生争议,于2020年7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3,698.20元。仲裁委裁决大禹公司支付斌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760.32元。
   大禹公司向斌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大禹公司同意斌哥辞去经理的职务后,应当为其另行安排具体工作而未安排,属于 大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斌哥提出赔偿。如果因此劳动者进行解除合同,公司要支付补偿。大禹公司应向斌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2000年底某水利水电工程二处改制为大禹公司后,斌哥与水利水电工程二处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与大禹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斌哥继续在大禹公司工作。水利水电工程二处给付斌哥的经济补偿金9,310元,斌哥作为其在大禹公司以社团法人内部持股。鉴于大禹公司调增了斌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偿至2003年1月,故本院认为斌哥向大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2003年2月起算,直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共18个月。原审对此项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斌哥上诉请求大禹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11,343.68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大禹公司上诉请求仅支付斌哥经济补偿金37,833.6元,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