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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却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谢某于2006年12月1日起在某信用社工作,先后从事会计、柜员、运营主管。信用社于2017年12月变更为某农商银行,某农商银行要求与谢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谢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5日,谢某出于怕丢失该工作按照银行提供的模板书手写了申请书。2017年10月1日,谢某与某银行订立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于2018年10月1日订立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30日,谢某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银行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谢某于2006年12月到某银行工作,至2019年9月,连续工龄13年。谢某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169元。


谢某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银行向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5070元,某银行不服仲裁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某银行起诉称:判决银行不需要向谢某支付赔偿金305070元。
法院认为,关于某农商行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第一,谢某在某信用社改制后的法人即某农商银行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双方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某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虽然某农商行向一审提交了谢某书写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但从谢某的所在职位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该《申请书》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某农商行未提交关于该反常现象出现的证据,一审采信谢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录音中关于《申请书》系被迫签订的并无不当,故某农商行关于谢某有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选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第三,因一审认定谢某签订固定期限系因外部压力情况下作出的,并结合录音资料认定谢某签订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已向某农商行提出签订申请,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期限的约定无效,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第四,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认定应当支付赔偿金正确。关于只支付劳动合同期间的赔偿的主张与劳动合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某银行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期限的约定”无效,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