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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疗协议纠纷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陈某因为生病入院治疗,出院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在栏就病史等项目中隐瞒了自己的病史,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保险合同生效后,陈某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陈某住院病历为据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在投保前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最后,陈某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因病死亡。陈某儿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其主观恶意明显,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