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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物与样品不符,签订的购销合同还有效吗?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5日

2008年3月19日,申某与天才某(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申某向天才公司交纳20000元保证金之后,加盟天才公司的“XX”品牌童装,申某从天才公司处进货,在密云开店销售天才公司的服装。在合同签订之前,申某与天才公司的业务代表洽谈时,其工作人员隐瞒服装价格真实情况,夸大该品牌服装的营销状况,给申某虚假的低价进货承诺,并且天才公司展厅中的服装种类与仓库中的服装绝大部分不相符,仓库中并没有展厅中的服装,致使申某法进到实际需要的服装品种,申某感到受骗上当之后,于2009年2月到××派出所报警,主办民警对天才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天才公司承认了申某所述事实情况,以欺诈手段与申某签订了合同。故申某以天才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申某保证金20000元,使申某陷入合同不平等条款的约束之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返还申某保证金20000元,货款1700元,共计21700元。


被告天才公司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天才某公司不存在欺诈。申某的撤销权已经过期,其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天才公司与申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天才公司授权申某在指定地域使用天才公司的品牌、商标、外观设计、门店招牌等,以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办××品牌童装超市,该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申某表示,天才公司存在欺诈,与其承诺的衣服款式、价格不符,但其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且申某表示其在2008年3月下旬已经发现了天才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相应的救济措施,且继续进货,直至合同期满。申某在法定期间内并未行使其撤销权,其现已不享有该项权利,其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保证金2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某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现双方均认可,根据申某的进货量应返还保证金1000元,且天才公司表示同意给付,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天才公司认可尚欠申某货款1700元并同意退还,故法院对申某相应诉请,亦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公司返还原告申某保证金1000元;
二、被告退还原告申某货款1700元;
三、驳回原告申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