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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产生的原因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是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进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有权利人才可以决定是否可以撤销变更合同,其他团体机关,个人都没有权利干涉,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当然无效的,在不被撤销前是有效力的;合同无效是自始没有效力,当然无效且无法变更。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超过法定期限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是不能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不受期限的限制。

二、撤销权的行使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社会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下面是律师对于两种看法的解释。
有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行驶撤销权,要由享有撤销权的并且有主体资格的人用自己名义向仲裁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仲裁机构、法院来立案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可撤销合同的判决。还有观点认为,行使撤销权,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来解决。如果权利人向被义务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且对方也没有表示异议,那么就可以直接产生撤销的结果。如果两人产生了争议的话,那么就必须提起诉讼、仲裁,要求专门机关进行裁决判断。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特性,行使撤销权是权利人的单方行为,不用取得相对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不等于应当必须请求相关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授权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有权要求相关机关撤销,但不能排除权利人可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效力。
以上是律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