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关于托底型回购合同与保证合同存在相似之处的现有观点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回购合同的性质,学者鲜有讨论,实务中有法院将之认定为保证合同,适用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则进行裁判。
许多法官主张买卖与保证混合合同说。有些裁判文书采保证合同说。少数裁判文书采附条件买卖合同说。此外,有的法院回避对合同性质作直接讨论,仅按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来处理案件。还有个别学者主张,不如将之径直认定为纯粹的非典型商事合同,但又主张类推适用保证合同规则。
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无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各典型合同的具体规范,只能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通则中的一般规范,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参酌交易惯例加以处理。因而,只有在经甄别不属于典型合同、又确实不属于合同联立或混合合同之后,才能认定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可见,首先仍应判断是否属于合同联立或混合合同。

初看上去,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确实与保证合同有相似之处,又与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一方面,其与保证合同的相似度很高。二者都处于三方关系之中,且都是一方向对方转嫁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的工具。在融资租赁回购中,出卖人的回购价款支付义务主要是针对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向出租人提供保障,这与保证关系中保证人针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非常相似。此为其与买卖合同的相似之处。将保证合同说和附条件买卖合同说这两种观点加以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观点各自所强调者,正是对方所忽略者。保证合同说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功能在于为出租人提供保障,而不在于使出卖人重新取得所有权。这正是反对保证合同说者提出的最核心理由。附条件买卖合同说则正好与之相反。这也正是反对附条件买卖合同说者提出的最核心理由。于是就有了在二者之间求取折衷的“买卖与保证混合合同说”,该说看似以二者各自的关注重点弥补了对方的不足,因而被不少法官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