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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托底型回购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正因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仅针对债务人已经迟延履行的那部分债务,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仅对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以这部分金额为内容的狭义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并不及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保证人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提供担保的场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替承租人支付部分租金,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影响出租人继续负有保障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义务,就后续新产生的租金,出租人仍对承租人享有债权。与之不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完成回购之后,受到影响的不只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迟延支付的那部分租金,而是整个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将随之终止,出租人不再负有保障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的义务,出租人也不再享有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债权(后文将对此详加论证)。商品房按揭贷款回购与之类似,在完成回购之后,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随之终止。

诚然,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回购合同,意在为出租人的租金债权提供保障;开发商与银行订立回购合同,意在为银行的贷款回收提供保障。但是,保障债权实现,不能等同于担保、保证。保障债权实现有多种方式。责任财产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包括保证、担保物权、金钱担保、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在内的债的担保制度,优先权制度,履行抗辩权制度,抵销制度,预告登记制度,财产保全等民事程序制度等等,都属于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保证仅仅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不能因为回购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为金钱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就认为回购合同属于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