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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标的物继续存在且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时的回购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有些当事人在观念上将租金债权与标的物所有权绑在一起、一体对待,将所有权移转之后的租金债权移转视为不言自明之事,这种观念或许也受到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强化。正因如此,一些当事人在回购合同中仅约定应移转所有权,而忽略了应移转债权;在实际回购时,当事人可能也仅关注所有权的移转,而忽略对租金债权移转的约定,对出租人债务的承担更容易被忽略。并且,基于合意的出租人地位概括移转,在实际回购时,还需要出租人和出卖人就完成债权移转和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债务承担还需要征得债权人(承租人)同意。

基于前述当事人将租金债权与所有权捆绑对待的观念,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债权移转合意或可从所有权移转合意中解释出来,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债权亦同,但债务承担需征得的承租人同意则无法从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合意中解释出来。此时,仍应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认为在出租人向出卖人实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时,必然伴随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从而,概括移转效果的发生也就不再需要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这也意味着,出租人若欲以出卖人尚未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为由主张履行抗辩,则应选择拒绝移转所有权且拒绝移转债权,而不能仅同意移转所有权却又拒绝移转债权。若出卖人已部分支付回购价款而出租人欲对剩余部分主张履行抗辩,则可先移转相应债权,将所有权的移转留至最后。反之,若在所有权移转之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已达成了实际移转债权债务的合意且已征得承租人同意,则该约定的概括移转可即时发生效果,毋需等到所有权移转之时再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来发生法定概括移转的效果。总之,意定概括移转与法定概括移转各有价值,若当事人未对概括移转达成合意或未征得承租人同意,则可通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时的法定概括移转来加以弥补,此为法定概括移转路径的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