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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全介面理念下强制性规范的新分类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新分类与传统二分法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除了分类标准的差异之外,新分类与传统二分法还存在如下三点不同:其一,全介面理念与单一介面理念。新分类采用三分法,既重视效力介面,也重视缔约介面与履行介面;传统二分法只重视效力的强制,忽视了缔约与履行的强制。其二,考虑法域结合与只考虑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新分类是合同法理念与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结合的成果;传统二分法只考虑了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目的,与合同法完全脱节,容易忽视合同法的价值观。其三,体系与术语不同。新分类建立了三分法组成的完整的体系,而二分法在分类标准方面不准确,无法保证类型的周延性。新分类运用了合同法术语,如缔约、效力、履行等,术语概念明确;而二分法运用了“管理性”之类的术语,该术语缺乏明确的法律理论与制度依托,容易被滥用,可能泛化无效裁判。

新分类与区隔论、缔约过失理论均从合同法视角考虑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均有避免过度强调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功能。但是,新分类试图在观念上更进一步,具体表现在:第一,转变了介面观念。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或注重效力介面与履行介面,或注重缔约介面与效力介面,二者均将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限定于二元,并设定了两种强制性规范。而新分类考虑合同的全介面,即缔约、效力与履行三元介面,并据此确定了三种强制性规范。第二,体现了更为全面的体系观念。新分类综合了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中隐含的规范分类,构建了更为全面的强制性规范体系。第三,扩展了适用范围。区隔论主要适用于对赌合同纠纷,新分类将其适用范围一般化为跨法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