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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新分类的价值依据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合同纠纷的裁判不能过度地限缩合同自由等合同法价值,或者过度地否认其他部门法制度的价值,而必须兼顾甚至融合二者的价值,以实现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性规范依照合同流程的规律并尊重合同法的价值。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其他部门法对合同效力的强制,但二者均未能贯穿整个合同流程,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价值的最大化。传统二分法因其中“管理性”之类的概念模糊,容易造成对合同效力的过度限制以及矫枉过正的现象。新分类根据合同流程区分法域介面,在体系化思维的指导下,细分强制性规范的种类,并将强制性规范的作用范围局限于最小的区间,有助于实现最少强制的目标,或者说,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自由的目标,从而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最大限度的价值尊重。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分类越细致、准确,所影响的合同流程的范围就越小,对合同自由的影响就越少,也就越有助于实现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价值的融合与最大化。

新分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自由。现代合同法并不否认对合同自由的适度限制,但目标是尽可能地实现最小限制。如果不考虑合同流程,不将强制性规范对准适当的合同流程,就可能不当地限制合同自由。区隔论与缔约过失理论均有助于缩小强制性规范的作用范围,但是,前者忽视了缔约性强制规范,后者忽视了履行性强制规范,因而可能会误导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新分类借鉴了推崇“最小侵害”与“禁止过度”的比例原则,以及“尽量减少无效行为的数量”的谦抑性原则,在承认其他部门法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尽量选择与局限强制性规范的作用介面,以减少对合同自由及相应制度的损害,从而将其他部门法对合同的强制局限于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