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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中强制性规范认定的相关建议(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增加“合同履行纠纷”案由,探索合同履行纠纷之诉的裁判方法。目前,对赌合同纠纷的裁判已经从效力转向了履行,但合同履行纠纷没有成为独立的案由。这容易误导人们提出合同效力纠纷之诉,从而忽视履行方式问题,也给履行纠纷的裁判带来了很多障碍。例如,对赌合同纠纷的裁判往往只针对合同效力的确定,而不关心也无力解决履行障碍的解决。后者涉及新民法典中新民法典中合同法律条款金钱之债的履行方式以及公司法回购资金来源、减资、公积金等复杂的跨法域问题。履行障碍问题不是效力纠纷之诉可以解决的,因此,建议增加“合同履行纠纷”这一案由。例如,在对赌合同纠纷中,应当根据所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现金补偿条款及其履行方式等内容,以及公司的业绩承诺和财务状态,并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裁判文书中重点阐述资金来源。

跨法域合同纠纷导致新民法典中新民法典中合同法律条款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强制性规范的适当分类与认定规则有助于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缔约过失理论不应当仅仅被当作信赖利益的呈现理论与保护理论,而且应当被当作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与认定理论,以及返还利益与期待利益的保护理论。区隔论不应当局限于对赌合同纠纷裁判中效力与履行的区隔,还应当扩展至强制性规范的区隔以及不同合同利益的区隔。传统二分法为保护合同效力与相应的合同利益作出了努力,但它应当汲取缔约过失理论与区隔论的精华。根据民商法的体系观念,运用全介面理念对上述三个理论进行整合。纵观缔约过失理论、区隔论与传统二分法中的合同流程理念与强制性规范理念,全面考虑合同的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与期待利益,可以建立合同流程、合同利益与强制性规范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在跨法域合同纠纷中,不能排除其他部门法对合同的强制,但可以改变强制性规范作用的合同介面,通过介面的选择与局限来尽可能地保护合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