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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遵守书面合同形式的法律后果(三)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排除在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本于事无补。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言,“拍卖成交”与“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是完全对立的两项规则。只有将不遵守法定形式(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无效的一种法定事由,才能根除这种规则冲突。
从法律实效上看,把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从而将对交易的管制提前到合同成立阶段,相比于不遵守书面形式则合同无效的立法模式,在保护缔约当事人利益上根本不会产生更佳的规范效果。

虽然合同不成立与未生效或无效的法律后果皆统一表现为缔约责任,但换个角度看,将对交易的管制后撤到合同生效阶段,不仅不会损及管制的实际效果,反而非常有利于维护、促进合同自由,并将意思自治精神充分彰显出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排除在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本于事无补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言,“拍卖成交”与“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是完全对立的两项规则。只有将不遵守法定形式(书面形式)规定为合同无效的一种法定事由,才能根除这种规则冲突。从法律实效上看,把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从而将对交易的管制提前到合同成立阶段,相比于不遵守书面形式则合同无效的立法模式,在保护缔约当事人利益上根本不会产生更佳的规范效果。虽然合同不成立与未生效或无效的法律后果皆统一表现为缔约责任,但换个角度看,将对交易的管制后撤到合同生效阶段,不仅不会损及管制的实际效果,反而非常有利于维护、促进合同自由,并将意思自治精神充分彰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