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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最近处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双方就合同履行地问题争执不下。
在处理过程中,我查找搜集了一些资料。看到很多人认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以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为准。初看我也觉得好像有道理,履行义务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妥,但仔细推敲后,觉得还真是不妥。因为,我忽然想,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委托乙分别去10个城市为其办理不同的事务,那么,乙完成委托事务的所在地就有10个,难道是这10个城市都分别有管辖权?显然不合理!我看到有文章是这个观点,就举上述例子问作者,作者回复我说,以最后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为准。很难苟同。最后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与之前其他任何一个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并没有不同,不应当赋予其特别的管辖意义;再说,假设第一个委托事务最重要、标的额最大、最能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其他9个都是附随的,难道也要以最后完成地为准?这没有一点点依据啊!而且从方便和效率角度来说,也不合理。甲和乙的住所地明明在同一个地方,却偏偏要将管辖权确定在一个双方都不在的城市,方便了谁呢?这个都是从常理上分析,从法律上来说,认为应当以完成委托事务所在地作为委托合同履行地的观点,也站不住脚。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委托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并未被民诉法作特别规定,那么其就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管辖权确定原则。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