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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从法学方法论来看,上述阶段完成,待决案件的处理其实还未结束。因为第174条适用的结果只是形成一条针对待决案件的新规范而已,该新规范只是处理待决案件的前提,此际仍需以之为大前提,结合从待决案件事实中抽离出的小前提进行演绎推理,才能最终解决有偿合同纠纷。如定作人甲与承揽人乙约定,由乙为甲量身定做一套高级毛料西服。完工前因不可归责于乙的火灾致该西服焚毁,乙是否可请求甲支付报酬?对此纠纷,因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工作物的风险负担未设明文,法官可适用第174条,即基于对该案与合同法第142条所定案型“类似性” 的判断与分析,认为两者应受相同评价,这一新规范只是处理甲乙之间案件的大前提。甲乙之间纠纷的解决还要以之为基础,进行三段论推理。除了这些明显的缺陷外,第174条适用中最普遍的问题是法院的说理太过简单。不少判决仅仅把第174条的条文与被引用的买卖合同章的条文复述一遍,有时甚至笼统地说“根据买卖合同有关规定”,连被引用法条的条文序号也不提,即仓促地得出结论。

在现代社会,裁判的说理(论证)十分重要。“法官必须为他们的意见作出详细、经过严格推理的辩护,因为这些理由马上要经受异议者的批评,而且还要经受一大堆法律评论家和法律学者长期的考验。可能正是因为法官缺乏力量或者直接的权力,所以他们的权威和声望就特别建立在他们能够为其行动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之上。”只有如此,当事人与社会大众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裁判的结果,并信赖法院公正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