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两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具体情形的认定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资金系来源于贷款具有一定争议。有人见解道,如果能举证出借方在借款时有在银行还没有偿还的贷款,出借人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时,就可以推定出借人有非法取得金融机构贷转贷的操作。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旨在加重出借人对于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在具体认定是否来源于银行贷款时,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因素,一并进行整体考虑和判断。

现就审查信用报告时遇到银行贷款的区分认定进行分析。

1.当信用报告显示在出借人出借款项期间存在正在使用的贷款时,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为涉案的出借款项?此种情况下,可以看贷款的时间与资金出借时间长短,若贷款时间在资金出借时间之前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一直处于按期偿还状态,则可以推定贷款在发放时已经用作他处且一直在使用中,涉案款项责可以排除来源于该银行贷款。若银行贷款的时间与款项出借时间间隔很短,仅几天或一两个月,则可要求原告提供该贷款账户的银行流水,结合流水查看贷款发放后贷款的去向,若直接向借款人借出,则判定资本全源自银行贷款,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若部分贷款出借给借款人,即通过银行流水可以区分哪一部分属于银行贷款,哪一部分属于自有资金,则认定来源于银行贷款部分的借款无效,不会影响其余资本金那部分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2.当信用报告显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有信用卡消费记录,该如何认定?

信用卡是一种银行发给特定的持卡人用于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定的商户买东西或消费,而没有像现金那样进行民间私人借贷类型的交易的功能。而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套已成为比较普遍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甚至信用卡直接给其他的持有使用,此种行为扰乱贷款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但在审理中,法官直接审查是否来源于信用卡则有一定难度,因一般在信用报告中仅显示在此期间有信用卡消费记录,无法体现消费金额及消费场所,除当事人以其他证据佐证或原告自认,从征信报告中基本无从查证,无法直接依信用报告认定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