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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支持!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案例引入:王先生于2022年7月底在网络上结识了李小姐。随后,两人又加了对方的微信。在2022年的7月31日,他们线下见面并产生好感,迅速同居并开始谈论婚姻。在同居的过程中,王先生把70多克的“三金”给了李小姐,并用支付宝转账10000元。王先生在2022年8月3日,提出了分手。但两人因财产问题发生了纠纷,2022年11月份,王先生将李小姐告上法庭,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且表明他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李小姐交往,并按照习俗给她三金,现在两人已经没有了结婚的可能,请李小姐归还三金和钱财。最终,法院予以了支持。
法条链接:
1、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按照习俗给予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可提出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2、婚姻登记的男女如果没有同居,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中请求返还彩礼;
3、因婚前支付而造成给付人生活窘迫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

不能提出退还彩礼的条款:
1、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居超过2年且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2、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虽然在一起同居不超过2年,但育有子女;
3、彩礼确实是为共同生活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