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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学生受伤,学校一定要担责?并不!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1、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受伤发生纠纷应当由谁去起诉?法律将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些人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但16岁以上,以其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并参加诉讼。2、发生诉讼时学生及学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如果学校能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也就是校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即证明责任在受害人一方。3、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如何界定?教育责任是指学校在法律上对学生进行保护,防止其侵犯他人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学校依法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包括建立安全制度,提供各种安全设施,并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履行安全责任。4、私立学校、课外培训机构等属于规定的“学校”范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所称“学校”是指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依法设立的一般、特殊教育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指的是在幼儿园、学校以外的各种教学单位。例如技能培训班,课外补习班,兴趣班等等。5、学生在学校期间收到的财产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侵权责任只限于对学生的身体伤害,而不是对财产的伤害。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侧重于对学生、未成年人等个人权利的保障。对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财产受到损害的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法中得到救济。6、学生在校园内打架,导致人身伤害,校方有责任吗?教育单位不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就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学校的关系则是按份的。7、大学生、研究生在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其责任应如何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伤害,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要求教育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对教育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依据损害的产生原因,确定教育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