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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设立居住权实现“房子不归我,也能安心住”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5日

一、什么时候建立居住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没有登记机关的登记,那么居住权就不能成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否只能通过居住权协议才能约定居住权?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件来确定。 
    1、按合同订立居住权时,应当由居住人与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居住权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权契约可以是婚姻、领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也可以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 
    2、遗嘱订立居住权时,可以由居住人单方提出,应提交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居住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 
    三、是否可以在任何房屋类型中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将居住权的客体界定为“住宅”,与“商品房”、“房屋”等不同,它仅指居住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但是,对建筑用途非用于居住的厂房、办公楼等,原则上不得设置居住权。 
    四、居住权何时消灭? 
    1、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的死亡,居住权消灭; 
    2、房屋居住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居住权时; 
    3、当订立居留权合同、遗嘱或遗赠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时,居住权也随之终止; 
    4、房屋被征收、征用或灭失时,房屋的居留权被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获得了补偿、赔偿金,居住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相应的补偿、赔偿金; 
    5、居留权人故意侵犯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权利,或者对其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居留权人的行为危害了住宅的安全或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则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居住权。 
    居住权消灭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