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文体活动中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划清责任界限
作者:方乐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一、什么是自甘风险及其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即甘愿冒风险,是指参与者在预先知道一种行动会带来风险、损害或事故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地采取行动,并且愿意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后果。自甘风险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基本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
1、所实施的行动有可能使冒险者受到伤害。
2、冒险者有预见性或意识到危险和潜在的伤害。
3、行为人默认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的损害风险,并愿意承担损害发生的不利益。
4、行为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6、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是适用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体育运动、高风险的娱乐、休闲、球类、田径、搏击、冰雪、骑马等。此外,例如,在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不能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时,乘坐他人的交通工具造成损害;“私自爬上树上,采摘杨梅,坠楼身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超出旅游线路,坠下或受伤,都是自担风险。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培训、教学、排练等风险相对较小、可控的活动通常被视为不存在自甘风险。二是将自甘危险限制在运动参与者身上,比如,篮球运动对观众的伤害不能被纳入其中。

三、文体活动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以自甘风险抗辩为由抗辩不承担责任?
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是指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比如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场馆的管理者,景区的管理者,商场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1198条进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关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直接有关,如果不完全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失,即使发生了损害,也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