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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中盾律所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是在北仲资深仲裁员、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中盾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主任魏现州博士领导下,专门研究和承办重大复杂建设工程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律师团队成员张增辉撰文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符合党和国家对工程总承包事业发展的要求,符合我国“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政策的根本需求,推动解决工程总承包已有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诸多问题,利于统一解决国内各地方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性规定存在的矛盾冲突。总体上讲,《管理办法》的落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实践的规范化,为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就是落实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总包负总责”的制度。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所体现的问题,《管理办法》还通过以下条款进一步落实该制度
质量方面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安全方面 
       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期方面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造价方面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