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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安徽渔沟中学一学生死亡案的法律后果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202241日凌晨渔沟中学一学生死亡案件发生后,安徽省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成立市级工作指导组,市政法、纪检、公安、检察、教体等部门全程跟踪督导。省公安厅派专家组进驻灵璧县指导案件侦查工作。灵璧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查。经查:
被害人:王某磊,男,200711月出生,灵璧县渔沟镇申场村人,渔沟中学八年级(8)班学生,住1号学生宿舍楼206宿舍。
犯罪嫌疑人:徐某邦,男,200710月出生,灵璧县渔沟镇申寨村人,渔沟中学八年级(12)班学生,与被害人系小学五、六年级同学,同住206宿舍。
证人: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柳某某、杨某、刘某某均为渔沟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分别住1号学生宿舍楼207303310宿舍。
目前,当地公安对7名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并带离配合调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天咱们要谈谈这个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他目前被刑事强制措施。
首先他的定罪问题,他的年龄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负刑事责任的14周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这条规定,他的行为无论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还是故意杀人犯罪,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其次,他的量刑问题,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他的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最后,他有没有减轻量刑的情形,答案是有。
他的年龄,不满18周岁,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他有没有其他的减轻量刑情节,具体得看办案机关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等材料。
律师有话说:
学生打架、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等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只是小孩子之间闹点小矛盾,发生些口角,这些也都在大家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是,出现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是谁都无法承担这样的后果的。
社会上对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很高,现在发生这么个案子,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又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标准,那么,这个案子就有可能成为我国首例对未成年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冲动的后果太严重,毁掉了两个家庭,也毁掉了两个男孩子的大好人生,留守儿童,亟待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有效的帮助及指引!